杭锦后旗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打击破坏林地、草地、湿地资源 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的通告
各镇、农场,旗直有关部门: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依法打击破坏林地、草原、湿地资源及森林草原防火期违规用火行为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行为及法律责任(一)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、草地、湿地用途,禁止实施开垦种植、采砂取土、乱排污染物等破坏行为。违反规定的,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恢复原状,并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二)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。因故意或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。(三)严禁破坏湿地生态系统,禁止非法围垦、填埋湿地,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。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规定的,依法查处并恢复湿地功能。
二、主动投案从宽政策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,涉及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、如实供述、配合调查并修复生态的,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免除处罚。
三、举报奖励机制(一)举报范围:非法开垦、占用林地、草地、湿地,盗伐林木,违规用火引发火灾,公职人员参与破坏生态等行为。(二)奖励标准:查证属实的线索,给予200-5000元奖励。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,奖励首报者;联名举报的,奖金平均分配。(三)举报方式:1. 拨打政府举报电话:0478—66535352. 拨打旗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:0478-6655811 0478-66558003.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:12119
四、责任追究(一)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犯罪的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。(二)包庇、窝藏嫌疑人或阻碍执法的,依法严惩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。(三)林草、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的,依法追责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将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,对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特此通告
杭锦后旗人民政府
2025年4月5日